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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少了份同意出售书
来源: 浏览人数: 发布时间:2021-08-09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无房产证。在双方诉讼离婚期间,于2017年8月5日,丈夫张三擅自与本村村民王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与王五。妻子李四以张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王五恶意串通为由,将丈夫张三与买主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五立即迁出房屋。被告王五辩解,虽然购买房屋时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但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三与王五关于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三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李四与张三。

三、张三返还王五购房款13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4【案例分析】

原告的丈夫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出卖共有房屋这种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构成了无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本案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属于待定。现在,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原告对此既不予追认,王五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行为与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王五应当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该二人。

5【提示】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在进行交易时,为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让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同意出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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